(來源:銀柿財經)
市值管理指引的最終版本,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多條強制規則。
11月1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銀柿財經注意到,與征求意見稿版本相比,最終版本有12條內容出現變化,其中,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等變化較大。
其中,第四條,“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表述被刪除,引起投資者的關注。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指出,董事會應當密切關注市場對上市公司價值的反映,在市場表現明顯偏離上市公司價值時,審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等,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質量。而在定稿中,“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被刪除,修改為“積極采取措施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質量”。
那么,是否意味著股價異動公告被取消?這或為誤讀。股價異動公告為交易所規定,以上交所為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無法披露的,應當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復牌”,同時,“公司應當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價嚴重異常波動的交易風險”。
從修訂的方向看,市值管理指引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多條強制規則。例如,征求意見稿規定,“董事會應當結合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業務經營需要,推動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內部文件中明確股份回購的機制安排”,在最終版本中修改為“鼓勵董事會結合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業務經營需要,推動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內部文件中明確股份回購的機制安排”。此外,當出現股價異動情況后,最終版本也不再強制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
對于長期破凈股的市值提升,證監會在最終版本中也考慮到行業因素,將“長期破凈公司應當就估值提升計劃執行情況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進行專項說明”修改為“市凈率低于所在行業平均水平的長期破凈公司應當就估值提升計劃執行情況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進行專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