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或創造性欠缺的專利如何答復?
1.首先,我們需要分析審查員所提供的對比文件,如果審查員對本專利申請或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理解有誤,則可以指出審查員審查意見中的錯誤,指出兩者在工作原理、領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樣的地方,應詳細論述兩者的區別,希望以此說服審查員;
2.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某項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但對其它權利要求沒有作任何評述,則有可能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及創造性,申請人可以通過縮小保護范圍而獲得專利權;
3.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答復中指出所有權利要求均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而申請人經對比后認為,原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確實是現有技術或創造性不大,本申請的創新點僅僅記載于說明書中,此時可以將記載于說明書中的創新點補入權利要求書中,通過縮小保護范圍而獲得授權;
4.如果審查員指出所有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及創造性,申請人經對比后認為,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中均沒有記載具有創新點,此時,不能將原來沒有記載的創新點補入權利要求而獲得授權(因為專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該專利被駁回的可能性極大。八戒知識產權,解決你的一切專利問題,歡迎咨詢。
專利延期的費用?
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規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申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延期費用來延長專利的有效期限。延期費用的具體金額和支付方式可以通過查詢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規或咨詢專利局來獲得詳細信息。
專利的延期費用是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因為某些原因需要延長專利審查期限,需要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具體的延期費用標準和繳納方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
在中國,專利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申請延長審查期限,延期期限最長為12個月。申請延期需要向專利局提交申請,并繳納相應的延期費用,費用標準根據不同的申請類型和申請期限而有所不同。例如,在2021年,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審查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期,延期期限為6個月,申請費用為800元人民幣。
在美國,專利申請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延期審查期限,延期期限最長為6個月。申請延期需要提交一份延期請求書,并繳納相應的延期費用。延期費用的標準根據申請類型和申請期限而有所不同,一般為50美元到600美元不等。
2016年9月1日前,專利申請中的費用減緩是指對經濟上有困難的個人或個體企事業單位進行專利申請費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減緩政策。
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2019年6月28日《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和商標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
專利法 調整的含義?
(1)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所有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發明創造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屬于無形財產。專利法中規定了發明創造所有權的歸屬原則,即什么人或者單位能夠成為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所有者,成為專利權的主體。
(2)因授予專利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專利權不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必須經過申請—審查—授權的程序。圍繞著如何申請專利權,如何授予專利權,如何獲得專利權,必然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
(3)因使用專利權,或者說因使用專利技術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法律保護專利權的目的是為了傳播和推廣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一項發明創造也只有應用于社會生產實踐,才能顯示出其使用價值和價值,使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都能從發明創造的推廣和使用中獲得利益。
專利法是調整因發明創造的開發、利用及其保護等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之法律規范的總和。專利法主要調整以下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
①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歸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②因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③因發明創造專利的實施、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④因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專利無效特有原則?
1.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于已經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專利權,如果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僅當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時才予以受理。對于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2.當事人處置原則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及證據。對于請求人放棄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不再查證。
當事人有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與對方自行和解。對于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向專利復審委員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專利復審委員將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期限進行和解,并暫緩作出審查決定,直至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作出審查決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屆滿。專利權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動進行修改,縮小專利權保護范圍或者放棄從屬權利要求。這種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或放棄將被視為其承認相應的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規定,換而言之,即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可以由此免去請求人相應的舉證責任。
3.保密原則
所謂保密原則,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的成員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不得私自將自己、其他合議組成員、負責審批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該案件的觀點明示或者暗示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公正執法和保密,合議組成員原則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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