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女生手機必備”“防被網貸防被詐騙防被老賴等風險情況”“很變態但可以婚前查清對象底細”……《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網絡上近期出現許多諸如號稱是“婚戀報告”、“風險報告”、個人大數據報告的個人信息查詢產品。
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只需要提交任意一個人的真實姓名與身份證號碼,并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查詢對方戶籍所在地,年齡,婚姻狀況,甚至多頭借貸申請數據(申請次數、申請機構數)等情況。
經過近年監管整治與持牌個人征信機構的成立,依靠爬蟲爬取或非法渠道購買個人信息的大數據公司逐步匿跡,但相關服務并未徹底消失。記者注意到,通過將借貸數據等重要金融數據與非借貸數據進行雜糅,并包裝為“婚戀報告”“個人風險報告”“個人大數據報告”的亂象正在一些平臺蔓延。
事實上,監管部門對網上金融信息亂象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國家網信辦近期就披露,今年以來會同相關部門處置一批在微博、微信、快手等平臺上從事非法薦股、非法金融中介等活動的賬號,加大了對無資質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網站及賬號的處置處罰力度。
這種蔓延在多平臺的數據報告售賣應該如何定性?是否涉及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平臺方是否應該對這些違規第三方服務承擔責任?上述亂象又為何屢禁不止?
“征信業務”變體?
能不能在一個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知道他的借貸記錄?
“結婚之后才發現男友欠了幾十萬網貸”,當前,在互聯網社交平臺上分享類似“故事”的帖子很多,然而在評論區的下方通常會有幾個用戶熱心地分享自己婚前如何查詢到自己結婚對象的借貸記錄。通過故事吸引眼球,再引導用戶去往平臺使用小程序或下載APP查詢數據報告成為慣用手法。
記者通過某社交平臺評論區分享的小程序名稱,在另一家平臺找到該小程序后發現,只需要輸入任意一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并且支付49.9元,即可查詢獲取他/她的婚姻狀態、貸款申請情況等,甚至無須經過被查詢人本人同意。
記者在另一家互聯網平臺的小程序內也發現一家服務機構提供的婚戀報告涵蓋多頭借貸次數(銀行類、非銀行類申請次數),其中包括傳統銀行、網絡零售銀行、P2P機構、小貸機構、現金類分期、消費類分期、代償類分期等。除此之外,還可以查詢此人多頭借貸異常時間段,維度甚至具體到申請現金分期采取的是線上還是線下的方式。
經過連日的觀察,記者發現這些小程序出現在夜間上架、白天又下架的情況。通過平臺內小程序留下的客服人員聯系方式,記者加到婚戀報告提供方客服人員的微信。當記者表示希望查報告時,對方回復提供身份證號碼與姓名即可查詢婚姻狀況、借貸情況等,無須被查主體同意。
經過調查,記者發現這些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公司名稱中大多是“某某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甚至是深圳市寶安區某百貨商店。
那么,這種售賣婚戀報告的服務應該如何定性?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彭凱告訴記者,將含有借貸記錄的報告包裝為婚戀報告售賣,或者直接售賣含有借貸記錄的報告,此種模式實質上屬于“個人征信業務”的變體。在我國,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展業。
根據公開信息,除央行征信中心之外,目前在國內市場上,僅有百行征信、樸道征信以及錢塘征信三家獲批的持牌個人征信機構。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未經許可經營個人征信業務,屬于違法行為。
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新宇看來,借貸信息的非金融應用,能否被納入征信范疇所評價,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對信用信息的定義,“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即該等信息需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但借貸信息在諸如婚戀、求職等非金融場景的應用,可能不是征信監管的主要目標。
涉及侵犯個人隱私
從業者也有自己的邏輯。在某互聯網平臺上開展個人風險查詢業務的數據公司渠道代理商張寒(化名)向記者表示,查詢個人風險報告需要進行本人驗證(手機號驗證碼、人臉識別等)流程,用戶對本人的數據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只要獲得授權,且不是將個人借貸類數據提供給金融機構使用,就不在個人征信業務范疇。
但彭凱對上述業務提出了更多疑問,在他看來,這類業務面向的用戶或者說消費群體到底是誰?真的會是婚戀關系中的一方用來盡調另一方嗎?“我認為大概率還是借貸機構,或者個人應借貸機構的要求自行購買后向借貸機構提供。”他表示。
但可以確定的是,未經他人授權同意就直接查詢相關人借貸信息的行為顯然存在不當。
劉新宇告訴記者,報告所含關于個人信用的相關信息毫無疑問屬于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具備相應的合法性基礎——即是否取得了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同意是包含了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方式和個人信息種類等在內的具體的同意。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上述內容一旦發生變更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因此,如果個人信息主體并不知情且明確表示同意其征信報告用于婚戀等非金融用途、場景的,就應視為未取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劉新宇表示。
劉新宇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處理者無權對個人信息主體的信息進行處理。由于處理甚至對外提供致使他人可任意通過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獲取,可能會導致個人信息主體的信息發生泄露、篡改、丟失等問題,處理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查詢信用信息的內容,查詢者同樣涉及侵犯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彭凱強調道。
平臺態度各異
記者注意到,目前上述或“擦邊”或“違規”的產品主要以各大互聯網平臺的公眾號、小程序、企業賬號、短視頻賬號等為“入口”進行獲客展業。根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小程序和公眾號、支付寶小程序以及小紅書企業賬號等。
對于在相關方服務約束治理中平臺方應該發揮哪些作用,承擔哪些責任,記者致函微信與小紅書方面,截至發稿尚未收到正面回復。
上述某家平臺的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查詢的信息與平臺并無關聯。“小程序只是一個平臺,一個承載頁面。”
對于平臺對第三方服務商的約束和治理,支付寶方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支付寶平臺在持續開展相關風險治理的工作。我們近期日常巡檢中也發現,有部分小程序利用戀愛風險、婚姻查詢等名頭,違規開展相關個人征信類查詢服務。支付寶已針對所有相關小程序開展了風險排查,并對部分違規小程序采取屏蔽、下架等處置。
據支付寶方面透露:2024年以來支付寶平臺已處罰相關征信類違規小程序約700個。后續還將針對所有涉及個人征信類服務的小程序做進一步深入核查,同時持續細化治理規則。一旦發現相關違規行為,用戶可通過小程序右上角“反饋與投訴”按鈕進行投訴舉報。
記者注意到,目前平臺方對于這類服務的態度不完全一致。
對于提供查詢不良貸款信息服務類廣告的審核機制,某短視頻平臺方面向記者表示,推廣個人征信查詢,平臺會要求廣告主提供《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具備該資質即合法合規持牌機構。
針對記者關于“含有不良貸款記錄等維度的數據報告是否屬于個人征信持牌服務范疇”等問題,該短視頻平臺方面表示,個人征信報告中通常會包含不良貸款記錄,借貸情況屬于個人征信報告中呈現的內容。
但是記者隨機查詢了多家在該短視頻平臺上涉及提供貸款記錄個人數據報告、查詢個人風險報告等信息的服務方,并非個人征信持牌機構,針對此,該機構并未對記者進行正面回復。
亟待提升治理水平
對于網絡上該類報告泛濫的深層原因,有銀行人士告訴記者,互聯網金融貸款正面臨著原有風控模型面對新經濟周期變化的考驗,對個人信用數據需求旺盛,但當前個人征信持牌機構僅有三家,市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
該人士表示:“當前傳統意義上的合規數據有效性在下降,對個人多維度細節刻畫清晰的數據價值在提升,雖然來自持牌機構之外的數據有可能會對客戶個人隱私造成損害,但一些激進的小貸公司或助貸公司使用了這些數據在業務中會更有競爭力。”
其次,規避監管和平臺打擊也是服務方采取這類“包裝”的必然選擇。據記者向行業了解,如果最終數據的用途并不是提供給金融機構做風控,包裝成婚戀、車輛、借貸信息等,有可能達到規避個人征信敏感點的效果。
此外,豐厚的回報則是市場上該類服務屢禁不止、卷土重來的根本動力。業內人士直言,(這些查詢提供機構)相較于收益,即便是千萬級別的罰款也不值一提。
對于平臺方如何對該類服務加大風險排查與治理,彭凱對記者表示,實踐中不少平臺已通過平臺規則、商家入駐協議等文本明確對小程序開發者/業務主體的要求,對平臺小程序進行審核。“比如有大型網絡平臺面向小程序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包括發布階段、運營階段均制定了相應的審核程序或者規則,若開發者出現違規情節,則會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分、版本下架、隱藏、應用下線、終止小程序業務。”
彭凱表示,根據網信辦此前發布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于應用程序分發(包括互聯網小程序平臺這一類型)平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此外,《規定》還特別強調,平臺“應當加強對在架應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彭凱提及近期發布正式稿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平臺規則或者合同等明確接入其平臺的第三方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督促第三方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數據安全管理”。
此外,《條例》也強調“應當建立應用程序核驗規則并開展網絡數據安全相關核驗。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采取警示、不予分發、暫停分發或者終止分發等措施。”因此,若平臺方違反了前述《規定》或者《條例》的要求,則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