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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璐?毛藝融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對操縱行為的打擊力度。”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艷春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會聯合舉行的“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同時,他提出“集中兵力,抓好對諸如上市公司與市場機構內外勾連、推動股價暴漲暴跌、無視監管警示屢查屢犯等惡性操縱案件的打擊懲治。”
一直以來,操縱市場都是資本市場嚴打的重點領域。在市場人士看來,上述三類操縱行為屬于操縱市場中極為惡劣的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穩定,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是打擊的重中之重。
“操縱市場案件中,當事人主觀上基本是故意的。對這些極為惡劣的操縱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是民心所向、眾望所歸的事。”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操縱市場行為危害大
近年來,操縱市場等交易類違法犯罪仍然多發。數據顯示,2024年,證監會對42起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處罰,罰沒金額49.5億元,同比增長42.2%,其中千萬元以上罰單占比41.9%,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操縱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
據何艷春介紹,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結構不斷豐富、市場深度不斷拓展,操縱類案件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譬如,游資抱團炒作的“團伙型”操縱數量增多,上市公司“內部人”組織參與的“偽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縱、“編題材、講故事”的蠱惑型操縱有所增加等。
談及監管部門將集中嚴打的操縱市場行為,陳波表示,通俗比擬,操縱市場相當于“搶”,內幕交易相當于“偷”,虛假陳述相當于“騙”,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傷害極為巨大。
上市公司與市場機構內外勾連,往往通過控制利好、利空信息的發布節奏,配合操盤手推高股價,在高位拋售獲利。期間,股價明顯大幅偏離大盤和行業股價走勢,而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可能高位接盤,在其拋售后承受巨額虧損。
2月21日,中國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8宗證券違法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證監會發布的指導性案例4號,孟某某、楊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孟某某作為上市公司實控人,為避免承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底”責任,通過控制利好信息公告、推遲利空信息發布,配合交易推升股價,較之普通操縱行為隱蔽性更強,危害性更大,證監會對當事人罰沒合計2.26億元,對市場形成有力震懾。
信息型操縱因其與信息披露行為相關而危害性更廣,新證券法將此規定為一種操縱市場行為類型。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操縱市場等重大違法案件,有效打擊信息型操縱市場違法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推動股價暴漲暴跌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是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利用非法薦股等手段,人為扭曲股票價格,造成相關股票價格在短時間內暴漲暴跌。如何艷春所說,違法者在極短時間內獲取巨大利益、賺得盆滿缽滿,全身而退后,價格經歷暴漲暴跌,往往“一地雞毛”,中小投資者的股票“砸在手上”甚至血本無歸。
而無視監管警示或處罰,屢次操縱市場,不僅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還會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如牛散任某成4次操縱市場均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在2023年第四次被處罰時,被證監會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表示,任某成屬于典型的不知悔改、頂風作案情形,行為特別惡劣,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鼎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嚴打惡性操縱市場行為,彰顯了監管機構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監管機構將更加注重維護市場“三公”原則,防止操縱市場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推動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目前,新證券法雖然明確規定操縱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具體的責任認定、因果關系推定、損失計算等方面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和操作細則。
何艷春提出,強化協同民事、刑事立體追責,推動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市場人士認為,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迫在眉睫。
在陳波看來,早日出臺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是證券市場持續的呼聲。如果影響操縱市場司法解釋進度的是立法技術,本著急務先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早日出臺試行規則,也是值得考慮的。
在實踐中,已經有多起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例落地,為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出臺積累經驗。如去年8月份,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8名證券投資者訴被告王某某操作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某向8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65萬余元。今年1月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4名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徐翔、徐長江向4名自然人投資者合計賠償損失110.26萬元,判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盧鼎亮表示,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可以填補法律空白,為投資者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降低維權門檻,增強投資者信心。同時,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強化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為的立體追責機制。通過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相結合,形成對違法行為的行刑民多方追責,增加違法成本,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