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獵云精選
楊植麟還原近期“仲裁”事件始末,并且力挺了張予彤。
創投圈沸沸揚揚的“Kimi仲裁”案,迎來新進展。
12月6日晚,國內人工智能創業公司月之暗面Kimi創始人楊植麟發文,還原近期“仲裁”事件始末,并且力挺了張予彤。
楊植麟表示,離開前公司(循環智能)重新創業獲得了每一位董事的簽字同意和所有必要手續,“我邀請予彤作為聯合創始人加入月之暗面。月之暗面授予張予彤股份的本質,是其作為月之暗面聯合創始人對公司后續多年持續工作的對價?!?/p>
一個月前,楊植麟、聯合創始人兼CTO張宇韜,被包括金沙江創投的前投資方在香港發起仲裁。原因是他們在獲得上一家公司循環智能的股東同意豁免書之前,就已啟動融資并創立月之暗面。
12月5日凌晨,金沙江創投主管合伙人朱嘯虎發文,將此事推向高潮。他“炮轟”月之暗面,并“手撕”在月之暗面融資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原金沙江管理合伙人張予彤。
朱嘯虎認為,月之暗面本來就是循環智能內部已經開發2年的項目,分拆到今天依然沒有得到循環智能股東決議的簽字;他指責張予彤故意隱瞞并欺騙其在新拆分的公司中持有巨大的免費股份,被金沙江創投解雇。
對于楊植麟最新的回應,朱嘯虎火速表態稱,“楊植麟回避了關鍵問題?!痹谒磥?,楊植麟僅有書面溝通是不夠的,需要嚴格地按照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每一輪股東多數的簽字)。
楊植麟:成立公司獲得了所有必要手續
先來看看楊植麟回應的一些關鍵內容。
首先,楊植麟重點描述了循環智能早期投資方與月之暗面投資方之間的陣容“差異”,“朱嘯虎先生指出了大模型創業公司面臨的挑戰,我雖然不認同結論,但我認為一些挑戰客觀存在,是非常有價值的提醒。”
隨后,楊植麟提到了月之暗面分拆過程中,一些涉及到規章流程的問題。
“循環董事會決議通過了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的安排,循環的每一位董事(包括循環團隊董事和外部投資機構委派的董事)均簽字同意。”楊植麟認為,自己完成了離開循環重新創業的所有必要手續。
在楊植麟敘述了月之暗面自循環智能分拆過程后,他談到了此次爭議的核心人物——張予彤。
他認為,張予彤是圈子里最合適的人,她既對業務和戰略有深刻的洞察,也有豐富的投融資經驗,“更重要的是,她愿意走出舒適區而選擇冒險、選擇相信和支持我?!?/p>
至于月之暗面授予予彤股份的股份,本質是其作為月之暗面聯合創始人對公司后續多年持續工作的對價。
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月之暗面經歷了飛速發展,無論是產品技術還是估值,都成為最受矚目的AI獨角獸公司。
2023年6月,月之暗面完成了20億元天使輪融資,投資方包括紅杉中國、真格基金、今日資本等。同年7月,月之暗面又完成了A1輪融資,由美團龍珠領投。
2024年2月,月之暗面完成了一輪超10億美金的融資,由阿里巴巴領投,紅杉中國、美團、小紅書等參與其中,投后估值25億美元。8月,月之暗面完成了超3億美元的最新一輪融資,投資方包括騰訊,至此,月之暗面的估值已經超過200億元人民幣。
數據顯示,今年10月Kimi智能助手在PC網頁、手機APP、小程序等全平臺的月度活躍用戶已超過3600萬。?
朱嘯虎:楊回避了所有關鍵問題
對于楊植麟的回應,朱嘯虎認為,楊植麟僅有書面溝通是不夠的,需要嚴格地按照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每一輪股東多數的簽字)。在他看來,董事決議有利益沖突的董事必須明示并申請回避,不能隱瞞欺騙。
具體來看,朱嘯虎表示“楊植麟回避了關鍵問題”:
1.書面溝通是不夠的,需要嚴格的按照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每一輪股東多數的簽字);董事決議有利益沖突的董事必須明示并申請回避,不能隱瞞欺騙;
2.利益沖突必須第一天就披露,900萬股是第一天就給的,并不是后面陸續給的,而且不是簡單的沒有披露,而是設計了很多方式(代持,投很少的錢來欲蓋彌彰)來隱瞞欺騙。雖然是月之暗面,但希望所有的行為都能在太陽底下,堂堂正正。
此前,朱嘯虎曾發朋友圈表示,“雖然我們對大模型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我們愿意豁免kimi、張宇韜以及月之暗面公司,支持年輕人追求AGI夢想,在張宇韜全職加入月之暗面的補償上沒有分歧。但這個支持不代表可以容忍商業倫理道德甚至法律!我們完全不理解kimi為什么一定要綁定張予彤,一個有嚴重利益沖突,并且違背受托責任,還一直不承認加入月之暗面的人?!?/p>
從這番表態來看,朱嘯虎關于月之暗面投資事件中的怒火,主要集中到了張予彤身上,對月之暗面并無太多敵意。
據公開信息,張予彤2011年加入金沙江創投,期間投出了小紅書、AI芯片公司深鑒科技等明星項目,并在2023年2月晉升為金沙江創投的主管合伙人。因與楊植麟清華校友的關系,張予彤在阿里投資月之暗面一事中扮演重要角色。2024年4月,張予彤因個人發展規劃離職金沙江創投。
事情發展至今,身處輿論漩渦的張予彤尚未對此事作出任何回應,但可以確定的是,月之暗面仲裁案所掀起的這場風波,不僅關乎月之暗面的未來命運,也將成為科技創投圈的歷史性事件,一定程度上考驗著整個科技投資領域的規范與透明度。
附楊植麟回應全文: